河南教育(高教版)
主办单位: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
国际刊号:1003-2223
国内刊号:41-1033/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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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机制

  论文摘要 高等教育为我国教育系统中的顶峰,宪法给予每个公民享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因此,加强对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通过保障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重要意义、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机制基本原则及制度构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主要实现路径几个方面对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机制进行探讨,旨在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提供可靠参考依据。

  论文关键词 高等教育 平等权 实现机制

  高等教育是现代文明的一个中重要产物,高等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生活进步、民生改善等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保护公民享有的接受高等教育平等权一直是备受社会和研究者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具体是从精英阶段逐步向大众化阶段转变,在这个阶段中,教育的公平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论高等教育平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保证公民所享有的平等的高等教育机会。

  一、 保障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重要意义

  第一,高等教育机会平等为宪法原则,其为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体现人权的基础。高等教育机会平等主要体现为高等教育平等权。在站在公民的角度上,高等教育平等权指的是每个公民均享有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力,其为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站在国家的角度上,高等教育平等权指的是国家和政府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其是国家机关的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相关权利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其同时也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是人权保护的最终追求目标,因此其又是人权基础。
  第二,高等教育机会平等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一项主要基本权利,其同时也是国际人权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在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中,已经对高等教育平等权做了明确性规定,将其确定为公民基本权利中一个重要内容,明确对其进行保护。在《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平等权得到概括性的阐述,在《宪法》第46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受教育的义务。为了能够为公民受教育平等权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我国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在这些法规中明确高等教育平等权为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一项基本权利,其受法律保护。在国际上,早在1946年,教育平等权便在国际会议上受到高度关注,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将受教育权明确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为公民受教育平等权提供了国际法依据。1960年的《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取缔教育歧视公约》进一步对公民受教育平等权进行明确,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重新对受教育权的内涵进行了充实,并在世界性文件中对平等权进行明确规定,随后明确其为基本人权,加强对其进行保护。

  二、基本原则构建

  在高度教育制度中,其基本原则体系为促进教育机会平等得以真正实现。因此在教育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并切实贯彻相关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构建在内容上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第一,权利平等原则。权利平等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在要求,同时其也是中国传统美德的一个重要体现。这里所讲述的权利平等原则实质上指的是人人可通过具有平等性的法律方式获得国家所提供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中获得益处。该项原则明确指出在公民接受国家所提供的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必须要消除“歧视”,同时还要消除“不平等”。只有将“歧视”和“不平等”消除,才能保证公民真正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二,机会平等原则。该项原则为高等教育公平理念中的一个核心内容。机会平等主要是针对因历史原因、自然原因而导致的人们在资源的占有上存在不平等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合理干预,促进其得到消除,使人们在竞争过程中拥有平等的机会。机会平等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其分别为教育的起点必须平等、教育的过程必须平等、教育的结果必须公平。起点平等为最低的公平诉求,其指的是适龄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权利和条件。过程平等需依赖相关制度、政策、规则来进行维持,才能使得其公平性得到有效体现,其指的是群体或者个人在接受国家所提供的高等教育的整个过程中均能够受到平等地对待。结果公平指的是在接受高等教育之后,个人或者群体所获得的教育质量、学历对其今后工作、生活、发展等产生的影响具有平等性。目前,在我国的教育制度中,机会平等还未能得到真正实现,因此还需加强制度建设。
  第三,差异与补偿原则。在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理念在实质上体现为差异与补偿。因此,该项原则为所有其他项原则的精炼和深层表达。在高等教育过程中,资源的配置存在差异性,差异原则即体现为以接受高等教育的个人所存在的兴趣、能力等存在作为主要根据,对教育资源进行不同地配置,以促进个体发展需求得到更好地满足。补偿原则主要是以接受高等教育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作为根据,通过教育资源配置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体一定补偿。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的目的主要体现为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之下,对教育资源、教育利益进行合理分配,保证各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机会。

  三、制度构建

  第一,利益表达与分配机制的构建。对教育平等利益表达机制进行建立并促进其得到不断完善,可促进受教育者的利益诉求得到更加全面地反映,进而促进其享有的高度教育平等权得到真正实现。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应促进民意的表达不断向普遍化、规范化、透明化方向发展。而分配机制的建立,则需要国家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建立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资源、资金分配制度,制度化教育经费的筹集。
  第二,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在高等教育过程中,想要实现机会的平等和公平就必须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促进各个地区教育资源、教育水平等所存在的差距得到有效缩小。对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主要体现为以各个地区的教育水平、人口总额作为根据,对具体招生指标进行合理分配。同时还需健全并不断完善救助体系,促进个体教育的发展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
  第三,公平救济机制的构建。在高等教育中,公平救济制度实质上指的是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其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解决,进而促进其权利得到有效实现或者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为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平等、公平真正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四,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在现代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教育立法为一个最为突出的特征,教育立法同时也是高等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的基本路径。通过不断完善实体法律规范,促进高等教育公共政策得到不断完善。

  四、实现路径

  第一,坚守公益性底线并加大投入。严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发展总目标,积极转变教育理念,坚守高等教育所具有的公益性,促进高等教育朝着公平、和谐的方向发展。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突显其公益事业性质和公共产品性质,加强对“公平”与“效率”二者间存在的相互关系进行科学处理,在对效率进行考虑的同时,还需兼顾公平。在坚持以公平作为原则和底线的基础之上不断加大投入。高等教育的教育质量和整体发展水平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加大投入可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促进其实现健康、快速发展,进而促进受教育者个体发展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资金投入的加大同时也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优化资源配置,推行多元化办学。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高等教育在资源的配置上存在较大问题,进而对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存在一定阻碍作用。因此对加强对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是高等教育公平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教育部门在严格遵循平等、对等、补充几项原则的基础之上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为受教育者创造一个平等的学习和竞争环境。其次,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大对相对落后的地区的高等教育给予扶持,促进该地区的教育条件和教育资源得到不断提升和充实。再次,积极建立具有合理性的师资管理制度。合理的教师资源流动制度可促进高等教育师资队伍质量得到有效提升,进而提升教学质量。最后,积极推广使用现代教学技术和设备,促进落后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质量和速度得到不断提升。此外,还需积极推行多元化办学。积极推进办学主体、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促进接受高等教育的各个层次、类型教育对象的发展需求得到更好满足,进而促进公平内在要求得以真正实现。
  第三,加强对人才选拔制度、高考招生制度进行改革。在传统教育过程中应用的高考招生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目前高等教育的实际发展要求和个人发展需求。因此,在人才的选拔制度上,应实施分类考试,各个类型高校可采取不同的考试方式进行招生,本科院校实行全国统考,同时在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上也可根据各高校实际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需求进行合理调整,可采取多次考试、加试等方式。此外,需保证受教育者具有平等的机会,消除因地域不同存在的不平等。同时还需保证评价具有综合性,录取具有多元性。除了将考试分数作为对学生进行评价的重要内容之外,还需加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各高校在录取学生时,除了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进行择优录取之外,还可实施破格录取、推荐录取等方式选择学生。
  第四,积极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其是对各种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最为根本和最为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因此其也是对高等教育机会平等进行维护的一个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以宪法作为总纲的相关教育法律。但是教育法律体系还缺乏科学性和健全性。因此,还需加强建立高等教育立法,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例如加强对《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进行修订,使其得到不断完善。同时还应加强建立《特殊教育法》、《教育投资法》等法律,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教育执法、教育司法等进行建设,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提高坚实的法律基础。
  教育机会平等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公平价值的延伸和具体表现,其与公民的根本利益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需高度重视教育机会平等的现实意义和深远价值。高等教育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强盛。教育机会平等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终极目标,教育机会平等地实现是一个具有系统性和复杂性的工程。因此,需不断加强对高等教育机会平等实现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进而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平等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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